一、组织史资料的基本体例框架
体例框架是决定组织史资料应该如何编纂的首要问题。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是一部内容丰富、史料翔实的史书,也是一部党建工作的工具书。它的体例决定了其学术价值和现实教育作用。从1986年开始编纂中共组织史资料,至今已近30年了。通过广大史学工作者总结经验,不断探索能够准确反映党的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编纂体例,最后形成了1999年中央组织部下发的《编纂纲目》及各地结合本地情况确定的本级编纂纲目。《编纂纲目》决定了组织史资料的编纂体例。一部好的史书,体例是极为重要的。体例一经确定,就必须用它来严格要求和审定编着者的整个工作过程。
组织史资料编纂体例框架是:收录时限以本级党组织的完整届次为基准划定收编时限;系统安排分为党、政、军、政协、群众团体、企事业组织六大系统,党的系统为正编,其它分别为附编一至附编五;层次排列按领导机构、工作机构、党组和常委、下属组织限级划分;编写体例采取文字叙述、工作机构及领导人名录、图表相结合。
它的特点是:第一、符合党章、宪法和其它组织章程规定。第二、从工具书的角度说,从中央到地方,对如何编纂中共组织史资料有一个基本的统一,已经形成一套基本理论、方法和规范。从专业角度上讲,其规范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,成为必须遵守的共同原则。第三、比较科学地将中共组织史资料分为正编和附编,既体现了中共党的组织为本书的编纂主体,又兼容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而需记载的政权、军事、政协、群众团体、企事业组织等系统的史料。第四、组织史资料不仅只记录组织名称和领导人员名录,而且要形成以文字叙述、组织名称、领导人名录、图表四大块结构。第五、比较统一有序的编排次序,本级组织和其下属组织如何收录、层次应如何编排、文字表述等都有一个其本原则。
二、组织史资料编纂的技术处理
(一)层次序号:层次分章、节、目,序号按一、(一)、1、(1)顺序。
(二)文字叙述
1、文字叙述指综述、分述、简述三部分。
2、每个系统要写一篇综述,主要写政治背景、沿革变化、组织建设等内容。
3、每章下写组织的性质、职能变化的隶属关系等内容。
4、每节、目下写组织机构沿革变化的时间、原因、结果和机构职能、编制,以及建撤、分合、升降、更名等方面的内容。
5、文字叙述务必采用陈述性记叙语言,要朴实、精炼、归纳、寓评于述,不用论说体,不用文学笔调,不用宣传广告性语言,慎用抑扬褒贬句。
(三)机构
1、各系统所收工作机构,指常设工作机构。对临时和虚设工作机构可在节下文字叙述中作必要的说明。
2、各工作机构应有一段简短的文字叙述,反映其主要职能、内设机构、机构演变、编制人数等内容。
3、工作机构名称顶头排列,名称后需用括号注明时限。
4、机构名称发生改变的不再另立户头,可在两者间用延续号“—”连接,再用文字说明何时因何原因发生变化,如:中共XX市直属机关委员会—中共XX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。
5、政府工作机构按政府工作部门和省属工作机构顺序编排。
(四)名录
1、名录后用括号注明任离职时间的年月。如,李XX (1995.1—1996.3)。
2、职务和人名之间空两个格,不用“:”号。两个字的人名,两个字间空1格,与三个字的人名取齐;复姓或少数民族的人名,照实书写,不必取齐。
3、女性、少数民族及兼职等,应在名录后括号内注明。如,曲XX (女,1997.6—1998.11),或李XX (回族,1994.1—12)。
4、离职学习或医治养病的不加注。
5、任离职时间,均以干部主管部门任免文件明确的时间为准;须经法律程序认可的职务,均以完成法律程序的任免文件时间为准。
6、在同一卷中出现相同姓名的,须加籍贯或性别、民族,以示区别。
7、同年任免职的,其下限时间应省略年,直接写月。如:(1998.4—1998.9),应写为(1998.4—9);同年同月任免职的,其下限时间省略年月,如(1998.9)。
8、同一组织、同一领导人,其存在或任职年月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限段时,前后两个时限段之间用“;”号隔开,如:XXX(1998.11—12;2001.7—2002.6)。
(五)图表
1、各系统下属机构序列表、工作机构沿革表、统计表、示意图均排在各系统之后。
2、党员、党的基层组织、干部情况的统计均以组织部门档案资料为依据。
3、图表设计应简明、科学。
(六)标题编排
1、标题机构应与文内同一机构相一致,全卷前后要一致,力求实用、准确。
2、卷内所有章、节及冠以层次序号的标题均居中编排。
3、标题不能印刷排列在页末。
4、标题所在页码与目录所标页码要一致。
(七)文字、标点符号
1、遣词用语既要科学、规范,又要符合语法,做到用词恰当,语句通顺,段落分明,意思完整,断句准确。避免使用方言土语,更不能违背语言习惯,硬造词句。要注意法定语言。如“选举产生”、“表决通过”有区别,要写清楚选举方式。
2、使用经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调整后的简化字,不使用被废止的简化字和生造字词;不用非规范化的简化字,如“副书记”,不能写成“付书记”;不用正副书记一词,应写成书记、副书记。
3、严格按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《标点符号用法》,正确使用标点符号。
4、着作、文章、文件和刊物用书名号,不能用引号。
5、组织名称、事件名称、会议名称不用引号。用数字简称的会议或事件,都用汉字,不加引号,不加圆点,如八七会议,五四运动。
6、标题、机构和名录中时限的起止一律用一字线;年、月之间用圆点。如(1987.11—1992.10);文字叙述时,年、月、日的写法为直接用年、月、日汉字。如1987年11月1日。
(八)数字用法
1、数字按1986年12月国务院7部委联合公布的《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》执行。一般采用阿拉伯数字。
2、公历世纪、年代、年、月、日和时刻、年龄、数字,一律用阿拉伯数字。
3、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数字不能混用。如“1989年四五月间”,应写为“1989年4—5月间”。
4、分数、百分比均用阿拉伯数字。
5、成语、专用名词、固定词组、习惯用语中的数字和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数字,都用汉字,如第一政委、第八次代表大会、三五天时间。
6、4位以上的统计数字,不用分节号,数字不能跨行断开。不用三位留空分节法,用2.75万,1.75万,7500。如“轮训干部从1987年的7500人增加到1.75万人”,而不写作“7500人”, “17500人”或“7,500人”,“17,500人”。
7、年份一律用全数,不能省略,不能跨行。如“1949年”不能写作“49年”,“1949—1999”不能写作“1949—99”;不能将‘19”和“49”写在两项的末尾和开头。
(九)时间
1、用具体时间,不用“今年”、“明年”、“去年”、也不用“近来”、“最近”等不确定的时间概念。
2、文字叙述中,在同一段落内涉及年月的,同一年不同月发生的事,写“X月”,不写“同年X月”,或“19XX年X月”。不在同一段落,写“同年X月”或“19XX年X月”。
(十)称谓
1、行文一律用第三人称,不能用第一人称。如不用“我党”、“我省”、“本市”。又如,表述党的代表大会用“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”,或“中共十五大”。
2、人名一律直书其名,不加同志。必要时,可加职务。
3、组织名称一般使用全称。如果全称太长,而又多次使用,可在第一次使用时用全称,括号注明后用简称。
4、领导职务一律用规范名称,如政治委员、常务委员,排列名录时不能简称为政委、常委。
(十一)事件表述
1、一般应以年月日在前形式编年记事。如19XX年X月X日至X月X日,中共XX市第X次代表大会在X地召开。
2、会议记述,主谓语要正确搭配。不用X年X月X日,召开中共XX市第X次代表大会,应用X年X月X日,中共XX市第X次代表大会召开。
(十二)叙述中容易混淆的问题
1、辖属关系的准确表述,如XX市委下属XX县委,XX市下辖XX县。
2、支部改建为总支,总支改建为党委等情况,在叙述中不能写为“升格”。
3、党的代表大会,均称第X次代表大会,而不是第X届代表大会。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则为第X届委员会,而不是第X次委员会。
5、用XX市委第一次全委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、书记、副书记表述,不能写为XX市委第一次全委会选举产生书记、副书记、常务委员会。